蚌埠:酒后骑电动车不会被交警查?有人被拘留罚款!
现在,很多人都认为骑电动车方便,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骑电动车好啊,喝酒也不会被查”,但是,以后这种观点要改改了!近日,怀远就有人因为醉酒后骑电动车被罚款拘留!
当由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电动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关于“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的规定时,可被鉴定为“机动车”。(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现在市面上大部分带踏板的电动车不能称之为“非机动车”)
所以,酒后驾驶上述电动车同醉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一样,会对自身及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会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日,怀远县的许某某就因为醉酒后驾驶一辆“金彭”牌两轮电动车,被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许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金彭”牌两轮电动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荆涂路自南向北行至启王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检验: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80mg/100ml。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金彭”牌两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掌上蚌埠综合蚌埠法院网
法律链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指出,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少于7公里,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指出,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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